#Government
Target:
梁振英, 林鄭月娥, 屋宇署暑長區載佳, 監督陳小雲, 律政署呂立有(政府律師)
Region:
Hong Kong
Website:
legalref.judiciary.gov.hk

致 : 全體香港人及各媒體

日期: 2012年6月5日

有關 : 好消息!! 業主於建築物審裁小組全面聆訊(再次)勝訴!!
(建築物審裁小組案件編號243-2008及332-2008)
[相關案件/判決: 高院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 39/2010及HCAL 48/2010]

----------------- 東 大 街 的 啓 示 ------------------------

各位記者及媒體及全體香港人,

一年多前由業主親自上庭就東大街 "露台"案件在高院進行之司法覆核案件勝訴後 (見高院判决: 案件編號HCAL 39/2010 及 HCAL 48/2010, website: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業主根據高院判决指示再於建築物審裁小組進行了全面聆訊, 目的是審訊涉案露台是否的確是與大廈同時(合法)興建, 不是屋宇署/監督及律政署所指稱之"其後加建/僭建", 由於牽涉50年前建築物, 案情複雜, 經過審裁小組數番聆訊, 至今天才有判决, 業主並再次獲得勝訴 (見附上之審裁小組判决)。 涉案業主為了香港人之公義及公平與政府抗衡了4年多, 終於在今天得以沉冤得雪, 證明了涉案露台的確是發出入伙紙之前合法原建的, 並不是屋宇署所指控之 “後加” 或 "僭建"的。

而香港4千多幢50多年前興建的舊樓之中類似建築物多不勝數, 雖然圖則中沒有顯示, 但都是在當年生效的建築物條例下及與本案同樣情况下合法建成, 然而甚多(數以百或千計之類似建築物) 都遭到屋宇署/監督冤枉為 “僭建物”, 理由是根據現行建築物條例 “圖則上沒有顯示該些建築物, 因此是僭建的, 必須被清拆”, 並向有關之業主發出清拆令, 業主不懂法律及工程技術, 加上是50多年前之事, 擧證艱難, 因此苦不堪言, 唯有逆來順受。 監督並曾經於大約十多年前(在明知是原建情况下)堅持向另一大廈(筲箕灣大廈)與本案同樣情况下建成的同樣(懸臂式)結構露台數次發出清拆令, 要求清拆 “圖則上沒有顯示之建築物”, 正因為該原建露台結構與大廈其他主體互相支撑, 加上“沒有圖則上顯示”, 因此該清拆命令(若執行的話)則會傷及樓宇主體, 亦因此險些造成了結構性樓宇倒塌事件(e.g. 類似“馬頭圍道塌樓”事件), 幸好該大廈有住客是資深工程人仕並數次阻止監督執行/發出該命令, 才幸免了一場塌樓災難。監督曾經三次向該露台單位發出清拆令, 並三次撤回命令, 可見用現時生效的建築物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圖則為準則之條例) 並不適用於五十年前(根據1955年建築物條例第9條) 所興建的建築物, 監督理應立即停止向該類型(懸臂式石屎結構之露台及簷蓬)建築物發出清拆命令, 並應該立即撤回所有經已(向該類型建築物所)發出之清拆命令.

在此請各媒體/所有香港人將本案勝訴結果公諸於世, 阻止官商勾結, 及阻止官方以市區重建為名, 惘顧樓宇安全, 向舊樓小業主濫發清拆令! 並為這些被冤枉的業主說句公道話, 及鼓勵香港人永不放棄, 以及繼續維護香港法治, 謝謝!

一群熱心人 (上)

請屋宇署不要向50年前的建築物/業主濫發命令!

請監督立即撤回多年來向50年前的建築物/業主濫發之清拆命令!

反對林鄭月娥官商勾結, 以市區重建為名, 惘顧樓宇安全, 向舊樓小業主濫發清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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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東大街的啓示 petition to 梁振英, 林鄭月娥, 屋宇署暑長區載佳, 監督陳小雲, 律政署呂立有(政府律師) was written by Polo and is in the category Government at GoPet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