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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香港政府改革綜援制度
1)由社福界監察綜援濫用有利益衝突,綜援個案是社工的營業額,個案和資助金額越多,社福機構和社工能向政府申請更多資源請更多社工,所以必須改革監察制度,由沒有利益衝突的獨立團體或普通巿民監察,這樣才能有效防止濫用。
2)不附帶條件的援助應該只限於70以上老人、傷殘病弱人士和其直接照顧人,3歲以下兒童和其直接照顧人,其餘的綜援全部取消。
3)取消綜援後,改以社區工作計劃取代無償援助,政府資助社福機構每區設立一定數量的托兒所和社區中心,安排男女受助人擔任不同的工作職位,女的主要在專業社工監督下煮飯、打掃、洗衣、照顧小孩、替老人家送飯和打掃家居,男的就安排清掃街道,清潔公廁、替老人家送飯和打掃家居,每日都要上班4-8小時,由於這些人身份是僱員而不是受助人,曠工立即停發工資,有效提高該等人士重投社會的積極性和降低社會人士對綜援養懶人的不滿,所有因失業無以維生的合資格人士都可申請參加計劃。
4)實施綜援咭制度,只發少量應急現金作為車錢雜費。
5)綜援及社區工作計劃應確立申領前居港年期和申領期限(所有申請人必須連續居港滿7年,18以下兒童居港7年的要求則改為套用在父、母任何一方身上,申領援助期限為:單身失業人士連續一年,半年後才准許再次申請。有年過3歲子女的綜援家庭,可連續3年,半年後才准許再次申請,如父母無法撫養子女,子女立即撥交社福機構照顧,父母則須自行找尋工作自力更生,有能力者可隨時向社署申請取回子女撫養權),平衡以下四項原則:a)保障弱勢社群最基本生活需要、b)量入為出、c)對納稅人公平、d)最終目的是協助受助人重投社會,而非終身倚賴社會供養。
2)不附帶條件的援助應該只限於70以上老人、傷殘病弱人士和其直接照顧人,3歲以下兒童和其直接照顧人,其餘的綜援全部取消。
3)取消綜援後,改以社區工作計劃取代無償援助,政府資助社福機構每區設立一定數量的托兒所和社區中心,安排男女受助人擔任不同的工作職位,女的主要在專業社工監督下煮飯、打掃、洗衣、照顧小孩、替老人家送飯和打掃家居,男的就安排清掃街道,清潔公廁、替老人家送飯和打掃家居,每日都要上班4-8小時,由於這些人身份是僱員而不是受助人,曠工立即停發工資,有效提高該等人士重投社會的積極性和降低社會人士對綜援養懶人的不滿,所有因失業無以維生的合資格人士都可申請參加計劃。
4)實施綜援咭制度,只發少量應急現金作為車錢雜費。
5)綜援及社區工作計劃應確立申領前居港年期和申領期限(所有申請人必須連續居港滿7年,18以下兒童居港7年的要求則改為套用在父、母任何一方身上,申領援助期限為:單身失業人士連續一年,半年後才准許再次申請。有年過3歲子女的綜援家庭,可連續3年,半年後才准許再次申請,如父母無法撫養子女,子女立即撥交社福機構照顧,父母則須自行找尋工作自力更生,有能力者可隨時向社署申請取回子女撫養權),平衡以下四項原則:a)保障弱勢社群最基本生活需要、b)量入為出、c)對納稅人公平、d)最終目的是協助受助人重投社會,而非終身倚賴社會供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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